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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股权激励指员工通过公司股权的形式,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核心生产要素为人力资本,对人的依赖性逐步加强,因此对核心人员的股权激励越来越显得重要。2015年《财富》杂志报道:世界500强企业中有85%的企业使用过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重要的激励方式。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一、激励对象的选择
股权激励的对象应是在公司具有战略价值的核心人才,核心人才一般指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人才:(1)拥有关键技术的人员;(2)拥有关键资源的人员;(3)支撑企业核心能力的人员;(3)掌握核心业务的人员。
对于短期资源提供者,一般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激励方式
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虚拟股权、实股激励、股权期权等。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
实股激励计划中的实股一般是公司的实际股权,该股权代表着其持有者对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但对该等股权的处置权存在转让时间与转让对象的限制。
股权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以下为三种激励方式的对比分析:
股权激励方式 | 特点 | 优点 | 缺点 |
虚拟股权 | 名义上享有股权,但实际上没有表决权和剩余分配权,仅享有分红权以及部分增值收益 | 是代替实际股份的变通方式,是否同时享有分红权和股票的增值权,以及是否需要出资等各种情况都可以组合,由此可以形成多种解决方案,易于操作和控制 | 公司规模较小时,激励感与企业的归属感都比较低 |
实股激励 | 股权持有者对公司的所有权,包括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综合性权利 | 归属感最强,属于长期激励 | 手续复杂,变通性差 |
股权期权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权的权利。股权期权的行权有时间和数量上的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资金 | 股权增值才有行权的价值,可促使激励对象为公司业务发展而努力,多次行权的安排可绑定激励对象较长时间 | 业务停滞或下滑阶段完全无激励作用 |
企业在选择股权激励方式时,应根据公司本身股权结构、资金压力、员工对公司的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式。
三、激励股权的来源
如需以实股激励,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源于公司现有股东转让或增资。
(一)股权激励平台
如股权激励对象较多,为避免股东人数较多导致公司管理不便(如开股东会较为麻烦),可设立股权激励平台,激励对象持有股权激励平台的出资额,股权激励平台再持有公司的出资额。股权激励平台一般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
(二)股权激励税务问题
如通过创始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使股权激励平台持有公司股权,特别是在公司股权价值较高时,应注意相关税务风险。这是因为,创始股东转让股权至股权激励平台名下,一般是以低价或零对价转让,此种方式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为低价转让而被处以纳税调整的风险。在公司股权价值较高时,建议采取对股权激励平台定向增资的方式将公司股权转至股权激励平台名下,以避免缴纳高额所得税的风险。
(三)创始股东控制权问题
激励对象往往更为在乎激励股权的分红权及股权本身的增值权益,但对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并不太重视。因此,为保持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激励股权的表决权可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由创始股东享有。
(四)激励股权的释放时间
为避免员工获得激励股权后“躺在股权上睡觉”,激励股权不应一次性授予给员工,而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周期内(一般为3-5年)根据每年的业绩考核结果释放一定比例,以达到长期激励的效果。
四、完善退出机制
正所谓“请神容易送神难”,如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未事先设置相应的股权激励退出机制,在将来发生员工离职或被开除等情形时,则公司很可能无法顺利要求该员工转出激励股权。
在股权激励方案中,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员工应退出股权激励的条件。一般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一)员工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
1.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侵占公司财产等损害持股平台企业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持股平台企业利益;
3.员工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有关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的;
4.员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九款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存在过错的情形,被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关联公司)解雇或未经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关联公司)批准擅自离职。
(二)员工未有过错的情形
1.员工非因工伤并经有关单位或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2.经批准辞职,与公司(含下属分、字公司、关联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约的或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从现任管理级别或技术级别降职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激励对象入选条件的;
4.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认定不符合激励对象的其它情况。
(三)员工退休、因公去世的情形
1.到法定年龄退休的;
2.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因工伤并经有关单位或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
4.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对于不同的情形,员工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应不同。如员工存在过错,则该员工所获得的退股赔偿或补偿应较少或没有;如员工未存在过错,则该员工可按公允价值获得退股赔偿。